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李瑞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黑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
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其
中原告請求薪資102,000元及未休特休假薪資17,000元之部分,
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220元之二分之一即610元,是
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元(計算式:1,770元-610元
=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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