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567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陳力平 自訴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 蔡淑美 選任辯護人 洪千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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