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秋順
潘俊宏潘信宏邱傳富上列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鈺雯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