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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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601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並補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及委任狀,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蘇豐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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