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1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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