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9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楊展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應收帳務明細表,於民國107年4月27日、5月27日、6月27日已分別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500元,依信用卡之約定條款記載,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聲請人本件聲明請求自107年11月27日起計收三期(300元、400元、500元)之違約金,是否有重複計收之虞?請釋明之,並確認請求聲明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關違約金請求之記載僅係陳述有違約金之約定,應於事實理由中載明即可,非記載於請求之聲明中)。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