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 黃仁群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祿 、 黃振樑 、 黃振文 、 黃森煌 、 黃森雄 、黃森輝、 黃素蓮 、 黃長茂 、 黃松霖 、 黃志偉 、 黃巧雲 、 楊麗君 、高天士、 詹美子 、 黃政忠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萬2,33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起訴時當年度即│土地面積│公同共有權│原告潛在應有│訴訟標的價額【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108年1月之公告│(㎡)│利範圍│部分│積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原告潛在應有││││土地現值(新臺││││部分(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幣/㎡)│││││├──┼─────────────┼───────┼─────┼─────┼──────┼─────────────────┤│1│新竹市○○段○○○○號│26,960元│1,191│1/3│1/4│2,675,780元│├──┼─────────────┼───────┼─────┼─────┼──────┼─────────────────┤│2│新竹市○○段○○○○○○○號│23,069元│167│1/1│1/4│963,131元│├──┼─────────────┼───────┼─────┼─────┼──────┼─────────────────┤│3│新竹市○○段○○○○○號│23,400元│70│1/3│1/4│136,500元│├──┼─────────────┼───────┼─────┼─────┼──────┼─────────────────┤│4│新竹市○○段○○○○號│44,300元│8│1/3│1/4│29,533元│├──┼─────────────┼───────┼─────┼─────┼──────┼─────────────────┤│5│新竹市○○段○○○○號│25,488元│552│1/3│1/4│1,172,448元│├──┼─────────────┼───────┼─────┼─────┼──────┼─────────────────┤│6│新竹市○○段○○○○號│22,300元│1,439│1/6│1/4│1,337,071元│├──┼─────────────┼───────┼─────┼─────┼──────┼─────────────────┤│7│新竹市○○段○○○○號│22,300元│30│1/6│1/4│27,875元│├──┴─────────────┴───────┴─────┴─────┴──────┼─────────────────┤│總計│6,342,3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