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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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宗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29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伴唱機壹台(含主機壹台、遙控器壹支、轉換器壹個、SD記憶卡貳片、歌本壹本)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宗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經法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扣案之伴唱主機1台、伴唱機遙控器1支、轉換器1個、SD記憶卡2張、點歌本1本等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曾因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經檢察官起訴後,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故經本院以108年度智易字第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卷宗可稽。又扣案之伴唱機
1台(含主機1台、遙控器1支、轉換器1個、SD記憶卡2片、歌本1本),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本案係因法律上原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未能判決有罪,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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