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宣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侵害商標權之化妝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宣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5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化妝包1個,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陳報狀、授權委任狀、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市值估價表各1份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宣妤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594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化妝包1個(10
8年度紅保字第2910號),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一節,有網頁列印資料、陳報狀、授權委任狀、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市值估價表各1份附卷可參,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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