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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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易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63號再審原告 陳素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金塗 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6,500元,應徵裁判費20,50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