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84號上訴人美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曾昌能 被告 曾昌連
劉曾良仁 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昌宏
陳正男 律師 朱淑娟 律師被上訴人兼原告 鍾紹祿
鍾劉菊娣 鍾永裕 洪玲美 林杞美 曾耀霆 兼法定代理人 鍾毓芬
曾昌文 上列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洪能超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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