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被告乙○○住訴訟代理人 梁治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B書記官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