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昆堃被告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