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二六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甲○○逃匿,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谷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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