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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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梁裕勝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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