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49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3樓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774元,應繳裁判
  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1,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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