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HIAANTHONYKENZENG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速偵字第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SHIAANTHONYKENZENG竊盜,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曾犯同一罪名
,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月22日
緩起訴處分確定(105年度速偵字第103號),應執行緩起
訴一年,緩起訴期間為105年1月22日至106年1月21日,
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