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ANGVANHOAN(中文姓名:黃文還)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HOANGVANHOAN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HOANGVANHOAN(黃文還)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103年5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件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原羈押處分所憑羈押原因中之串證之虞一項,雖經審理程序之進行而有消滅,但其餘之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罪等羈押事由,依然存在,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3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吳永梁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