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相 對 人 張建
上列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民事調解聲請狀,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
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業於103年7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10
3年8月7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
詢表等件附卷可稽,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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