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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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紀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94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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