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5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王靜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市安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至本件雖依定
型化契約條款訂有合意管轄,因原告願依被告請求而不為主
張,且向本院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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