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甲○○男三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本院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六六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甲○○與乙○○係夫妻,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依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以九十一年度家護字第二六一號核發甲○○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乙○○等內容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詎甲○○收受上開保護令裁定並知悉其內容後,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基於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前往乙○○作生意之高雄縣岡山鎮黃昏市場,在乙○○營業使用之冰櫃門板上,以噴漆噴灑「奸商」二字,影響乙○○信譽致受騷擾,而違反上揭通常保護令裁定。嗣經乙○○報警查辦。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處刑。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始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噴漆當時遭現場監視器拍攝到之畫面照片、櫃櫃門板遭噴灑「奸商」二字照片等附於警訊卷足供佐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此外,復有前述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在卷為憑,被告所為已違返前揭通常保護令關於禁止被告直接或間接騷擾告訴人之內容無誤。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係告訴人所聲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之相對人,其於合法收受保護令後,違反法院依該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對告訴人直接或間接騷擾之通常保護令裁定之所為,核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原審就被告前揭事實欄所載述之騷擾行為,依上開條款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另依據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事實書所列載之犯罪事實,認定被告又有於同年月二十日十二時許,在高雄縣○○鎮○○街○○○巷○號住處,阻擾告訴人搬離該處行為,認此部分亦構成違返前揭保護令一節,經查,當日之情節,業據被告嗣於本院調查時供明當日係要求檢視告訴人欲搬離之物品,並非阻擾告訴人搬離等語,且經告訴人到場肯認被告所言屬實,並自稱被告係針對其要搬走之物品有意見,伊若不搬物品,被告應該不會阻止其搬離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互核足資審認被告所言為真,應可相信。又上揭高雄縣○○鎮○○街○○○巷○號住處,原係被告與告訴人共營婚姻生活之住所,屋內物品,除專屬告訴人之特有財產外,於婚姻存續期間所購置諸如家電等日常生活物品,本屬二人共有之財產,且當時二人之婚姻關係仍尚存,就住處內物品財產歸屬權亦尚未達成分配協議,從而被告於告訴人搬離時要求檢視告訴人欲搬走之物品,自屬正當合理,要難認被告此舉亦違返前揭保護令。原審誤認被告蓄意阻擾告訴人搬離,認其當日之行為亦違反前揭保護令,進而認與前揭有罪部分構成連續犯予以論科,認事用法均有違誤,被告執此理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審此部分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漠視法院所為保護令之裁定,對告訴人為上開騷擾行為,本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坦承,前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衝動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達成協議離婚,有離婚協議書一紙附卷供參,告訴人亦於本院調查期間到庭表示不再追究之意,被告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予宣告緩刑二年,併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諭知於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張茹棻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附錄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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