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上訴人 翁承佑 被上訴人翁再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拆屋還地事件,因上訴人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且搭建房屋面積並未逾越上訴人持分面積,若分割後,上訴人所蓋之房屋在上訴人自己土地上即可免拆除房屋,因此上訴人已另向本院朴子簡易庭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有起訴狀影可證,爰聲請本院依民法第182條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固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否,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
三、經查,本件拆屋還地訴訟,係以上訴人是否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而就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並非以分割共有物事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亦即上訴人所提系爭土地之分割共有物之訴,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自與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
1項規定裁定停止規定要件不符,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上訴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呂仲玉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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