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7號聲請人 李佳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齡間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費用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4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2年6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簡易庭法官盧怡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