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慶安被告蔡建寶被告王志強被告石彼得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1月7日下午3時20分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