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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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業選任辯護人胡昇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