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許永銘
許李足 許凱婷 被告 黃周陽
杏聯救護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士燿
佑民 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法定代理人 巫錫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孫于淦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