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楊巧華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 法扶 律師被告 蕭亞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原告提起刑事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而由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同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參,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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