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