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1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縣人民法院(二00六)荔民初字第五二九號民事判決之「法律生效證明書」(聲請人所提之證明書並未載明生效日期)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
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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