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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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89年4月5日起至90年10月間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37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緝字第43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緩刑部分業經本院於96年1月31日以96年度撤緩字第3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確定。查本件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執行指揮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查本件受刑人甲○○於如89年4月5日至90年10月間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93年2月26日以93年度簡字第37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緝字第43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緩刑部分,經本院於96年1月31日以96年撤緩字第3號撤銷在案。是本件被告所犯之罪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且其宣告刑未逾1年6月,經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