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10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