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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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1366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何啟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與其母親丙○○、兄丁○○、丁○○女友甲○○共同基於販賣毒品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民國92年10月起,分別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在桃園縣境內,以每小包新台幣(下同)1000元不等之價格,連續販賣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2級毒品安非他命予真實姓名不詳綽號「老ㄝ」、「 阿勝 」、「 古錐 的叔叔」等男子。迄93年1月12日17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租屋處,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1級毒品罪嫌。
二、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之,陸海空軍刑法第77條亦有明文。次按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第307條復均有明文。
三、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1級毒品罪嫌,屬陸海空軍刑法第77條之罪,而被告於92年5月6日入伍,服役期間因案羈押,於93年1月13日停役,再於94年9月19日回役,服役迄今,為現役軍人,有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95年
1月20日 鄭儉 字第0950001578號函附卷可稽,是被告被訴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1級毒品罪嫌,應由軍法機關依軍事審判法規定追訴審判,普通法院對之並無審判權。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共同被告丙○○、丁○○、甲○○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6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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