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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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15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原名劉承德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平 原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17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張兆光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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