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6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6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