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堂全 選任辯護人 趙平 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5號,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潔茹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