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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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更(五)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㈤字第22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癸○○上訴人子○○上訴人天○○上訴人C○○ 許清元 .上訴人地○○許清元.上訴人宇○○許清元.上訴人玄○○許清元.上訴人B○○○上訴人酉○○上訴人戌○○上訴人辰○○上訴人亥○○○上訴人E○○上訴人乙○○上訴人丑○○上訴人庚○○上訴人戊○○上訴人巳○○上訴人壬○○上訴人己○○上訴人H○○上訴人辛○○上訴人丁○○上訴人丙○○上訴人寅○○兼訴訟代理人
卯○○上訴人D○○上訴人宙○○上訴人黃○○上訴人申○○ 林洪金 .上訴人A○○上訴人F○○ 余森茂 .訴訟代理人G○○被上訴人未○○訴訟代理人午○○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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