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28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圓泉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丁○○人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95年度票字第122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4年9月22日│2,220,000元│95年5月30日│95年5月30日│││├──┼───────┼─────────┼───────┼──────────┼────────┼──┤│002│94年9月22日│340,000元其中│95年6月29日│95年6月29日││││││259,182元│││││├──┼───────┼─────────┼───────┼──────────┼────────┼──┤│003│95年4月18日│1,500,000元其中│95年4月18日│95年4月18日││││││1,460,000元│││││├──┼───────┼─────────┼───────┼──────────┼────────┼──┤│004│93年10月19日│700,000元其中│95年6月19日│95年6月20日││││││331,838元│││││├──┼───────┼─────────┼───────┼──────────┼────────┼──┤│005│94年7月29日│640,000元其中│95年5月31日│95年5月31日││││││477,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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