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呈鉅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武呈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許博傑 律師 傅敏臻 律師被告 劉亞勳 即全家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林湘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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