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玉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蘇嬿合附件:
㈠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及藍色圖案各乙份)。
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均陳報與聲請人並無債權債務關係,惟依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顯示台端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債務,請查明後,向本院陳報台端最新之債務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