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亞勳 即全家工程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武呈呈鉅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萬5,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0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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