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18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包括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路○○○
號之房屋最近房屋稅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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