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9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 呂劉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93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16日上午9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陸仟捌佰参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外新臺幣壹拾玖萬肆
仟壹佰参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
定書、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
、歷史帳單查詢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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