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18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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