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18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