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9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免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更正並增載如下:
被告乙○○明知而收受其母即被告丙○○侵占甲○○遺失之
手機,並幫丙○○將該手機出售於不知情之 何華美 ,核被告
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牙保贓物罪(司法院
院字第2202號解釋參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條
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應予更正。唯被告二人犯後坦承犯行
,獲被害人甲○○原諒,且乙○○與丙○○間為直系血親,
爰依刑法第351條規定,對乙○○諭知免刑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337條
、第349條第2項、第351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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