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