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建小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甲○○
3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