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21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維德選任辯護人陳明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顏維德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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