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大廈管理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述鑫
廖述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站前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2號大廈管理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核屬財產權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補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確定,認定上揭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萬元無訛,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然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之第二審裁判費,尚欠繳21,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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