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5號原告丙○○
16之法定代理人甲○○○
之3被告乙○○上列當事人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對原告認領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即因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原告私法上地位受有不利益危險,此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本件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緣之連絡,而被告認領原告,造成原告於戶籍登記簿上父親一欄登記為被告姓名乙○○,造成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得以認領無效判決除去之。
㈡、緣原告之母甲○○○於民國80年間與訴外人 陳昌錦 同居生活,並自訴外人陳昌錦受胎而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下原告丙○○,後甲○○○於83年4月10日與被告乙○○結婚,婚後被告逕向戶政事務所登記認領原告為婚生子,致原告戶籍上所載父親之姓名為被告乙○○,嗣甲○○○與被告於89年9月22日離婚,約定原告丙○○監護權歸母親,而被告也知道原告非其真正兒子,行蹤不明數年,後來生父陳昌錦尋線找到原告及甲○○○,要把孩子(原告)找回去,故提起本件確認認領之訴。
㈢、證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陳述或聲明。
三、本院依職權致函彰化基督教醫為親子血緣關係鑑定。
四、得心證的理由:
㈠、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固為民法第1070條所明定。惟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倘若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有血統連絡時,雖不許認領人以其係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為理由予撤銷;惟如無真實父子血統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縱認領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本件經本院囑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原告與訴外人陳昌錦間之血緣關係結果,不能排除陳昌錦與丙○○(原告)之親子關係,親子關係概率(PP)為99.999%,此有親子鑑定報告可稽,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按原告戶籍上父親一欄登載為被告姓名,然事實上,被告並非原告之生父,兩造間並無血緣關係,原告身分上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自得以確認認領無效之判決予除去之,以之確認兩造間確實未具有親子身分關係,原告自有提起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故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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